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保密规定
华南农办〔201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校、学院、导师和考生多方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了加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使研究生招生更加规范、公正和科学,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统一命题试卷为国家级绝密材料,学校自命题科目试卷属机密级材料,均须按相应密级材料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保密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研究生处、监察处、保卫处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重大保密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保密环节。责任部门含研究生处与各招生学院,保密环节包括命题、印制、考试和阅卷等。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五条 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及学院分管领导是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人,负有对所辖直接责任人的思想教育及督促责任。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命题、阅卷老师及其他涉题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有对试卷保密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应该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优秀的政治素养。
第七条 责任人应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其中,命题老师必需认真阅读命题注意事项,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章 命 题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的命题工作,制订命题规定,给各学院分派命题任务,安排命题工作时间。
第九条 学院组织命题。命题负责人由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含学院分管领导和学科点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命题负责人组织2~3人,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一般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近期担负教学工作任务的副教授或教授。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第十三条 命题人员须廉洁自律,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考生的咨询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
第十五条 命题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命题。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试卷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保密室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保密室由2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试题保密期间,2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 试题管理包括试题的交接、保管、印制和寄发等环节。
第二十条 命题负责人按命题要求密封试题并签名后,直接将试题材料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研招办接收试题后,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前由试题专管员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试卷印制时须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印制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应及时销毁,或存入试卷保密室。
第二十三条 试卷封装由专门人员在试卷保密室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制及试题封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 试卷寄发须研究生招生办2名以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机要通信局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回校的试卷必须通过机要室签收,并及时存入研招办试卷保密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考试试卷、答卷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保密保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安部门和保密机构,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二十八条 如保密保管人员违规操作,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保密保管人员直接责任。
第五章 阅 卷
第二十九条 阅卷工作由研招办统一安排,阅卷前整理、密封好试卷。阅卷采用集中地点和时间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统一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阅卷时要统一评分标准,对试卷份数在10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由阅卷工作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试卷总分由阅卷老师汇总、签字,研招办至少复核一遍。如发现试卷有漏改或计算等错误,必须由阅卷负责人修改。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