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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4659

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等文件精神,保护学生利益,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考研辅导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二、我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诱惑,不应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三、各学院(部)要加强本单位教师的教育和管理,高度重视自命题环节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自命题教师的保密教育和纪律培训。命题教师不得公开其参与命题、考试工作的身份,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试题的内容、命题工作情况和从事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任何咨询。

    四、各学院(部)要对备考的学生进行专门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注重平时积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具备真才实学,自觉抵制片面应试倾向。尤其要帮助他们克服过度依赖考研辅导活动的心理,纠正盲目参加考研辅导活动的倾向,谨防受骗上当。

    五、加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整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学院(部)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借给学生辅导之名搞权钱交易,造成泄题、漏题等恶性事故的命题人员,除按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外,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特设监督电话:

校纪委电话:85280034

研究生处电话:85280066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按照“提高质量、突出创新、优化结构、理顺体制”的总体目标,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评价方式改革,把对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考试内容,提高选拔的有效性,使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各个专业学位专业特色,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的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与生源特点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2012年管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综合能力考试的试点将扩大至7个相关专业学位,同时部分高校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的改革试点。

二、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2012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存量部分要将学术型的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防止出现个别专业计划过于集中的现象,过去几年个别学校安排MBA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过多的要进行调减。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三、强化考试安全责任,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试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战线的重大责任。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团伙舞弊的技术特征、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律,按照“人防技防结合,防范打击并重,教育法制齐抓,联席会议部门共管”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构筑防范和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的体系。要积极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配足配齐能够有效防范高科技舞弊的设备。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考务改革带来的工作调整、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反作弊的识别能力。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考试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考试法规建设,加大对作弊考生处罚力度。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2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印发以来,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段时期,仍发现有一些社会机构以所谓考研辅导的名义蒙骗学生,获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没有办学许可手续,有些所谓的辅导班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有些社会辅导活动公然在高校设点招揽生源,有的甚至长期租用高校内部设施;一些高校教职工组织、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上述种种现象,不仅危害学生利益,干扰招生工作环境和秩序,也影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教育公平,亟待加强监管并依法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整治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考研辅导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高校及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清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考研辅导活动,共同坚决制止考研辅导现象的蔓延。

二、明确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社会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开展考研辅导活动。社会培训机构确需跨省(区、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或管理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决清理、取缔在高校内部进行的考研辅导活动

高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以维持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考试大纲编写人员、命题人员须严守纪律

考试大纲编写人员、命题人员不得公开其参与命题、考试工作的身份或以考试及命题参与者的身份从事教学、学术及各种社会活动,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和辅导活动,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试题的内容、命题工作情况和从事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任何咨询。

五、加强对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命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纪律培训,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诱惑,把精力集中到校内教学上,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教职工不应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高校要对备考的学生进行专门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注重平时积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具备真才实学,自觉抵制片面应试倾向。尤其要帮助他们克服过度依赖考研辅导活动的心理,纠正盲目参加考研辅导活动的倾向,谨防受骗上当。
   
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考研辅导活动的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部署,加大监管力度。社会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情况要列入年检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办学单位,审批机关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

                                                教 育 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

教学厅〔200415


    最近一个时期,不断有媒体和群众反映:有的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考研辅导班;有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教师到校内外各类考研辅导班授课,极个别者甚至巧立名目,搞权钱交易,变相泄题、漏题。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加强对研究生考前辅导班的管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坚决贯彻教考分离原则,严禁命题人员参与考研辅导班的教学等相关活动。所有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包括全国统考、联考和自命题)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当年任何形式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和辅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考生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任何咨询。
  二、认真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招生单位组织和举办考前辅导班的行为。在研究生(含博士生,下同)招生考试中,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和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均是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试题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各招生单位及参与命题人员对此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各招生单位都负有采取得力措施,以确保考试安全的责任。任何研究生招生单位一律不准举办任何形式的针对统考、联考及自命题科目的考研辅导班,不准以任何名义,变相地泄题、漏题,不得组织或参与相关考研辅导书和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
  三、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考研辅导情况的自查工作,要明令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考研辅导班;要加强对命题教师的培训,特别是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命题组织单位要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使命题人员明确保密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做到信守承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确保不发生泄露考题等恶性事件。
  四、加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整治。各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考研辅导班问题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作为当前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举办考研辅导班的招生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借给学生辅导之名搞权钱交易,造成泄题、漏题等恶性事故的命题人员,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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